www.paly.gov.cn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:2019/11/29 16:54:43 大 中 小 论坛
相信对方是诚实、可信赖、正直的,这是信任。今天对簿公堂的是一对姨侄,一起保管合同纠纷的案件,数额十五万元。
事情来由是从李某的离婚开始,离婚分得十五万元。李某是70后,在继续组建家庭的过程中,父母不同意其携带这十五万元,目的是不想让对方知道女儿有这笔钱。最后想到了一个让其他亲人保管这笔钱的办法。李某考虑到让自己的父母保管会被他们使用,不便以后取钱。就给当时给关系好姨妈王某办了张存折便把钱存进去,没有约定保管期限,只是说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间支取。
在随后的时间里,李某外出一段时间,在回来准备取回时,发现已被自己弟弟支走,王某说因这段时间一直联系不上李某,在李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其弟弟支走的。在争辩不休的情况下提起诉讼。李某提供办理银行存折和微信聊天记录,对方没有提供证据。
经审理认为,李某将十五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保管,王某接受并存入银行,保管合同成立,双方应按合同履行。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款项支取给他人,违反了合同的约定,侵犯了李某的权利,李某要求王某返还保管的现金十五万元,符合保管合同的约定,王某应予返还。
法官释法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石晓慧 钟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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